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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杀人首先就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在外面投毒可能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投毒杀人要追究什么刑事责任?接下来由聊城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聊城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投毒杀人没死判几年

1、投毒杀人没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

(三)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案例:

湖北省兴山县的杨某与工友董某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关系被董某发现后,杨某心生恨意,两次投毒农药,并破坏董某摩托车刹车装置想置董某于死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起,杨某与工友董某的妻子韩某建立起微信联系,不久便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6月,二人关系败露,杨某怀揣“把董某害死了,就可以和韩某像以往那样联系”的念头,借机加害董某。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杨某在姐姐家顺走一瓶余量不多的敌敌畏农药瓶,不日后趁董某上班期间宿舍无人之机进入宿舍,将约一瓶盖农药投入董某装有饮料的水杯及开袋的零食中,随后将农药瓶丢弃于宿舍楼附近的垃圾桶内。董某当晚回到宿舍因水杯中饮料有刺鼻农药异味而未饮用。

2018年11月13日,杨某又从一农资商店购买“马拉松”牌马拉硫磷农药一瓶,约10天后,杨某再次进入董某宿舍,将马拉硫磷农药倒出约一瓶盖投入董某的水杯、饭盒及香烟中。随后,杨某来到宿舍楼附近停车棚,将董某停放于此的摩托车后轮刹车用老虎钳拧松,意图酿成交通事故。

董某回到宿舍后发现水杯、饭盒、香烟有浓烈农药味,将其全部丢弃。次日中午,董某驾驶摩托车从宿舍欲前往矿区安全科,起步后使用后轮刹车时无制动效果,经停车检查发现摩托车后轮制动螺栓被人为拧松。

判决书显示,董某在庭审中陈述称,2018年8月份他在矿区小卖部买了饮料和副食,晚上下班回宿舍时发现杯子里的饮料有很大的农药味,第二天吃副食前也闻到了。11月23日,他晚上下班回到宿舍,进门就闻到了刺鼻的农药味,喝水之际发现水杯里的水呈乳白色,之后发现饭碗底上也有白色液体,准备抽烟时发现烟把子上面还有液体,烟已经湿润并伴随强烈的农药味。

2018年11月26日,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0时许,杨某在单位宿舍楼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董某出具谅解书,念杨某两子尚幼,对其加害行为给予谅解,恳请免除其刑事责任。

兴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采取投毒、破坏交通工具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据此于2019年7月3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投毒杀人没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聊城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